慧通綜合報道:
2013年1月30日,一肉販公然在市場銷售含有瘦肉精的豬排骨,后向公安機關自首。近日,被告人李某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區(qū)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。
據(jù)了解,李某為農貿市場肉攤攤主。他于2011年間從他人處長期購進未經(jīng)檢疫的豬排骨,并公然在其所承包的攤位出售。后經(jīng)鑒定機構檢測及鑒定,李某銷售的豬排骨中檢出沙丁胺醇(瘦肉精),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嚴重危害。2012年7月,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李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,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,應依法予以懲處。鑒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(jié),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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